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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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南部軍事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