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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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9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9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五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入監服刑後,已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悛悔警惕,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十時五十分許,在其臺中市○○區○○○路○○○巷○號七樓之一居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凌晨二時許,在其友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綜」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住處為警查獲,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即GC/MS)方法檢驗結果,亦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採樣同意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累犯、前案及素行之認定)。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2990 號判決(95.10.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度 上訴 字第 2865 號(96.01.18)[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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