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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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