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4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
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
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必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
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
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
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參
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9月27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惟
查上開被告已於起訴前99年3月28日死亡,有本院電子戶役
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按被告死亡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
,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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