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
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
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