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金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翁煇傑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易翰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繆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煇傑、李易翰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翁煇傑、李易翰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及103年12月30日、104年3月1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