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 陳元錡
嚴淑惠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90,797元(計算式:6,018.53【按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確認之B部分土地範圍已包含A部分土地範圍,故僅以B部分土地面積6018.53平方公尺計算】×4,900=29,490,7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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