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金重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煇傑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李易翰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煇傑、李易翰均自民國103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翁煇傑、李易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2年7月3日執行羈押,並均於102年10月3日、102年12月3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3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唐中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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