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 林芸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秉錡 被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許嘉倩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被告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2766號強制執行程序,所查封動產係原告所有,非債務人 沈修百 所有為由,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惟被告現已撤回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就本件仍有無權利保護必要,尚非無疑。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金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