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覬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 吳展光
周武座 楊榮圓 羅萬振 湯昶 旌卓訓添 張文洲 李明昌 上列被告吳展光、周武座等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5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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