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幸燁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4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4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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