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9號至第2009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7號、第18
5號、第1107號、947號、948號、949號、第950號、第951號、第952號、953號、第131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均非附表編號2、3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亦非附表編號11所示事件之當事人,其等自無從請求承審編號2、3、11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為迴避,所為聲請,當予駁回。至其餘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2日聲請承審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該等原事件之承審法官已分別於附表「原事件之裁定日期」欄位所示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承審法官應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以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張宇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原事件之裁定日│本件聲請迴避之│原事件之聲請│原事件所承審事件案號││││期(民國)│法官(即原事件│人│及案由│││││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117號│105年1月13日│ 賴惠慈 │同本件聲請人│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迴避事件││ 郭顏毓 ││聲請迴避事件│││││ 劉台安 │││├──┼──────────┼───────┼───────┼──────┼──────────┤│2│105年度聲字第185號│105年2月25日│ 紀文惠 │魏高明│104年度國字第49號│││聲請迴避事件││ 蔡世芳 │廖秀松│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陳靜茹 │││├──┼──────────┼───────┼───────┼──────┼──────────┤│3│105年度聲字第1107號│105年6月13日│ 姜悌文 │魏高明│10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迴避事件││ 藍家偉 │廖秀松│聲請迴避事件│││││ 林佑珊 │││├──┼──────────┼───────┼───────┼──────┼──────────┤│4│105年度聲字第947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明│聲請迴避事件│││││劉台安│││├──┼──────────┼───────┼───────┼──────┼──────────┤│5│105年度聲字第948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5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明│聲請迴避事件│││││劉台安│││├──┼──────────┼───────┼───────┼──────┼──────────┤│6│105年度聲字第949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5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聲請迴避事件│││││劉台安│││├──┼──────────┼───────┼───────┼──────┼──────────┤│7│105年度聲字第950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5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聲請迴避事件│││││劉台安│││├──┼──────────┼───────┼───────┼──────┼──────────┤│8│105年度聲字第951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劉台安│││├──┼──────────┼───────┼───────┼──────┼──────────┤│9│105年度聲字第952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5年度重國字第31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劉台安│││├──┼──────────┼───────┼───────┼──────┼──────────┤│10│105年度聲字第953號│105年5月25日│賴惠慈│同本件聲請人│105年度重國字第54號│││聲請迴避事件││郭顏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劉台安│││├──┼──────────┼───────┼───────┼──────┼──────────┤│11│105年度聲字第1311號│105年6月27日│姜悌文│魏高明│105年度補字第514號│││聲請迴避事件││ 徐淑芬 ││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李陸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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