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48號債權人新晶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支票之發票人係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並有大小章蓋章於上;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