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禎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呂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