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746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