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 原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已執畢)│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9.4間至89.8間止│87.10.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度偵字第22046號│87年度偵字第2616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899號│91年度上更(一)字第││實│││197號││審├──────┼──────────┼──────────┤││判決日期│92.07.08│92.04.30│├─┼──────┼──────────┼──────────┤│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8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7.25│95.04.06│├─┴──────┼──────────┼──────────┤││臺中地檢9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7371號│3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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