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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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卯○○原名 葉靜芳 被告丁○○
乙○○丙○○戊○○甲○○寅○○己○○辛○○壬○○癸○○子○○丑○○辰○○巳○○午○○
之1庚○○天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彰豐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翌翔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戊○○上列被告等因 常業 詐欺等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丙○○、戊○○、甲○○、寅○○、己○○、辛○○、壬○○、癸○○、子○○、丑○○、辰○○、巳○○、午○○、庚○○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