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芳瑜 被告 黃雨謙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雨謙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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