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財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原告 莊淑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宥辰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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