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A法定代理人AE000-A108053A(真實姓名及住居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