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告 陳建宏 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如若欲提係行政訴訟案件,應徵第一審行政訴訟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若欲提係交通裁決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聲明以『所有稅金、罰單請求確認與我無關」提起行政訴訟,並未具體聲明請求判決事項為何,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起訴狀與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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