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上訴人興順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6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詎上開裁定正本
109年3月11日送達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