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91號

原告 楊靜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美玲傅清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惟被告傅美玲、傅清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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