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法儒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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