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69號
原告貫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怡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敬勛 間返還租金等事件,起訴所繳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記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無法兌現,等於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