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3號
原   告  鍾佳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佳綠能生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惟被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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