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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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念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鑫鴻 、 鄭朝杰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