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7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玉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文榮陳福來黃昭星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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