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63號聲請人 薛一誠 相對人即失蹤人 薛黃淑美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二行中關於「相對人張萬枝」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薛黃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