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牟國概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許英
何漢生 劉紀群 徐邱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5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等件影本在卷可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