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燕妹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仁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所主張者,為被上訴人即被告對於被繼承人 陳登龍 如附表所示遺產之繼承權不存在,應由上訴人即原告為唯一之繼承人。而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可供參考)。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登龍遺產之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25,413元。上訴人即原告既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就上開遺產之應繼分1/2不存在,則上訴人即原告所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2,712,707元(計算式:5,425,413元×1/2=2,712,7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且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受全部敗訴之判決,故其上訴利益金額與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即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於提起本件上訴時則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惟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於提起本件上訴時則未據繳納裁判費,故其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928元、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合計66,8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63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應繳之上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薇如被繼承人陳登龍之遺產清冊:
附表一:土地(計算式: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遺產價值)┌───┬───────────┬─────┬────┬──────┐│編號│地號│面積│持分│遺產價值││││(平方公尺)││(新台幣/││││││元)│├───┼───────────┼─────┼────┼──────┤│1│桃園縣平鎮市○○○段│742│34/720│112,124│││42地號││││├───┼───────────┼─────┼────┼──────┤│2│桃園縣平鎮市○○○段│674│18/720│156,705│││44地號││││├───┼───────────┼─────┼────┼──────┤│3│桃園縣平鎮市○○○段│189│1/8│219,712│││46地號││││├───┼───────────┼─────┼────┼──────┤│4│桃園縣平鎮市○○○段│264│331/662│1,227,600│││47地號││││├───┼───────────┼─────┼────┼──────┤│5│桃園縣平鎮市○○○段│10│1/2│44,500│││49-5地號││││├───┼───────────┼─────┼────┼──────┤│6│桃園縣平鎮市○○○段│1599│14/360│198,986│││69-1地號││││├───┼───────────┼─────┼────┼──────┤│7│桃園縣平鎮市○○○段│771│34/720│116,506│││69-9地號││││├───┼───────────┼─────┼────┼──────┤│8│桃園縣平鎮市○○○段│4244│14/360│528,142│││70地號││││├───┼───────────┼─────┼────┼──────┤│9│桃園縣平鎮市○○○段│45│112/│4,577│││183地號││13212││├───┼───────────┼─────┼────┼──────┤│10│桃園縣平鎮市○○○段│56│112/│5,042│││183-1地號││13212││├───┼───────────┼─────┼────┼──────┤│11│桃園縣平鎮市○○○段│4│112│406│││183-2地號││/13212││├───┼───────────┼─────┼────┼──────┤│12│桃園縣平鎮市○○○段│10│112│1,017│││183-3地號││/13212││├───┼───────────┼─────┼────┼──────┤│13│桃園縣平鎮市○○○段│1│112│101│││183-4地號││/13212││└───┴───────────┴─────┴────┴──────┘附表二:房屋(計算式:現值×權利範圍=遺產價值)┌───┬─────────────┬────┬──────────┐│編號│門牌號碼│持分│遺產價值│││││(新台幣/元)│├───┼─────────────┼────┼──────────┤│1│平鎮市○○路○段○○○號│1/2│165,050│└───┴─────────────┴────┴──────────┘附表三:銀行存款┌───┬────────┬────────────┬───────┐│編號│銀行名稱│帳號│存款金額│││││(新台幣/元)│├───┼────────┼────────────┼───────┤│1│平鎮市農會山峰分│000-0000-00-00000-0-0│2,101,093│││部│││├───┼────────┼────────────┼───────┤│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401,735│││新明分行│││├───┼────────┼────────────┼───────┤│3│土地銀行平鎮分行│000000000000│444│├───┼────────┼────────────┼───────┤│4│合作金庫中壢支庫│0000000000000│831│├───┼────────┼────────────┼───────┤│5│聯邦銀行龍潭分行│000000000000│342│├───┼────────┼────────────┼───────┤│6│華南商業銀行中壢│000-00-000000-0│500│││分行│││├───┼────────┼────────────┼───────┤│7│平鎮市山仔頂郵局│0000000000000│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