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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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程美安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被告 廖幸盈 (原名 廖仕全
廖偉立 陳曉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複代理人 黃姵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0日下午1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具準備書三狀之真意為何?是否為訴之追加?又得追加或其請求權基礎是否仍相同,暨有無證據請求調查,請一併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02 號裁定(102.05.07)[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02 號裁定(102.06.28)[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02 號(102.08.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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