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78號
原 告 王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紐約傢具台中精品旗鑑店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