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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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二四號慎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莊美貴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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