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志隆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佰參拾伍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事第二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