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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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7樓之3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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