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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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33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提示日。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