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勞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二聖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