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抗告人因債務人甲○○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其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其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為,對於債權人並無不利,且為免破產程式因先後抗告而拖延,債權人亦以不得抗告為宜,是依債務人之聲請而為破產宣告之裁定,債權人自不得抗告,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5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係經債務人甲○○聲請本院裁定准其破產宣告,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即債權人即不得對之提起抗告。從而抗告人雖以債務人尚不得宣告破產等情為由提起抗告,其抗告尚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