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違約金部分,原係分別請求自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前1日起算,嗣於民國97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為如附表所示之日起算,因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法自應准許。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貿森發公司)於民國96年2月20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委任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限額內之循環借貸款項,約定自96年2月20日起到期日為
97年2月19日,期限為1年,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年息0.98%計為年利率(利息、違約金均如附表所示),自撥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到期一次還清本金,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貿森發公司借款後,於97年1月29日應繳之本息,迭經催索,均未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14萬4,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此外,復有原告提出之本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指標利率變動表上網公告資料各1份及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與進口結匯證實書20份為證,堪認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1萬8,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嘉益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附表:
┌───────┬────┬─────┬─────────┐│求償金額│利息起算│利率│違約金(起迄日)│││日起至清│││││償日止│││├───────┼────┼─────┼─────┬───┤│70萬5,817元│97.1.23.│年息3.5%│97.2.24起│至清償│├───────┼────┼─────┼─────┤日止,││159萬2,060元│97.1.28│年息3.5%│97.2.29起│逾期在│├───────┼────┼─────┼─────┤六個月││67萬3,631元│97.1.28│年息3.5%│97.2.29起│以內者│├───────┼────┼─────┼─────┤依上開││116萬3,406元│97.1.28│年息3.5%│97.2.29起│利率之│├───────┼────┼─────┼─────┤10%,││123萬5,869元│97.1.28│年息3.5%│97.2.29起│逾期在│├───────┼────┼─────┼─────┤六個月││107萬4,231元│97.1.5│年息3.5%│97.2.6起│以上者│├───────┼────┼─────┼─────┤依上開││147萬7,068元│97.1.28│年息3.5%│97.2.29起│利率│├───────┼────┼─────┼─────┤20%計││152萬7,829元│97.1.28│年息3.5%│97.2.29起│付違約│├───────┼────┼─────┼─────┤金││114萬1,169元│97.1.28│年息3.5%│97.2.29起││├───────┼────┼─────┼─────┤││155萬3,749元│97.1.28│年息3.5%│97.2.2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