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1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泰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碧寧 │台中商業銀行 東豐原 │95年11月12日│43,000元│TFA四六二四四│││││分行│││七三││├──┼─────────┼─────────┼───────────┼────────┼────────┼──┤│002│張碧寧│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95年12月12日│43,000元│TFA四六二四四│││││分行│││七四││├──┼─────────┼─────────┼───────────┼────────┼────────┼──┤│003│張碧寧│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96年2月26日│34,000元│TFA四六二四四│││││分行│││七六││├──┼─────────┼─────────┼───────────┼────────┼────────┼──┤│004│張碧寧│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96年3月12日│20,000元│TFA四六二四四│││││分行│││七五││├──┼─────────┼─────────┼───────────┼────────┼────────┼──┤│005│張碧寧│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96年3月26日│40,000元│TFA四六二四四│││││分行│││七七││├──┼─────────┼─────────┼───────────┼────────┼────────┼──┤│006│張碧寧│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96年4月26日│40,000元│TFA四六二四四│││││分行│││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