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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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抗告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所法定代理人 邱純字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相對人 李建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建宏間因105年度勞執字第11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