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李佩殷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