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陳世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華國 即華成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6,25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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