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江政芳
訴訟代理人  江旻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泉 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2,800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街○○○巷○號1樓之房屋課稅現值
271,500元+同建物2樓之房屋課稅現值268,000元+同建物3
樓之房屋課稅現值263,300元=80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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