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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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康祐禎
被 告 謝尚殷
訴訟代理人 高之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
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係屬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價額
達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已逾同條第1項所定價額
500,000之十倍以上,且原告亦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