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蔡礎安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 律師被告 李志賢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被告因刑事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65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