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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