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至九月間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右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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