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伯庸 右原告與被告煌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